X税稽罚〔2024〕5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XX市XX美家具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942,927.2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1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到你司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时取得你司电子内账资料(经你司实控人李*英签名确认的纸质资料“逸营美2019 年1-7 月账单”),显示客户为你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内容为客户、未回票、回票金额、日期、金额、税点、税费,其中税点为0.055,税费项为金额与税点项的乘积,证实你司存在以支付税点的形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检查人员发现相关对公账户、个人账户存在大量快进快出的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临税稽罚〔202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费县源*板材厂通过李*如、刘*海、张*成等个人账户回流资金。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刘*海、谢*坚(李*英丈夫)。根据费县公安局对刘*海个人的讯问笔录,李*英因公司缺少发票让刘*海虚开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海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回流到程龙、李*英、冯*雄、陈*晓等个人账户。通过检查涉案企业对公账户、个人账户,你司与临沂留*松板材有限公司、山东庆*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峰*板材厂、费县源*板材厂、费县永*板材厂五户企业的交易存在完整的资金回流,资金回流金额达20763067.2元。你司正常营业期间只取得2021年1月租赁发票价税合计104,050元、2月租赁发票价税合计94,050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93万元,占检查期间进项金额的比例为0.16%;取得运输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76万元,占检查期间进项金额的比例为0.17%;取得上游提供的板材、多层板、胶合板等与家具制造相关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370.14万元,占检查期间进项金额的比例为92.7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司取得临沂市兰山区峰*板材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临沂市兰山区峰*板材厂与你司公司的交易情况,认定临沂市兰山区峰*板材厂资金回流合计2,016,842.50元。你司法人代表谢*坚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英拒不配合税务部门工作,亦不承认虚开发票事实,检查人员根据已取得完整资金回流资金情况对你司取得费县源*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天*木业板材厂、费县永*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峰*板材厂、山东庆*木业有限公司5户业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资金流进行比对,认定你司取得上述5 户业户开具的2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司前述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485,023.5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司取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违法程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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