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79,418.00元处0.7倍罚款

*税三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威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65,592.6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79,418.00元处0.7倍罚款,即罚款265,592.6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508项违法行为第二档裁量标准: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适用条件: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未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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