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扣减成本,提供了42万元的证明材料支出真实

纳税人识别号    91* 纳税人名称  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南税稽一 罚 〔2024〕 60 号    案件名称    山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金额合计1894031.84元,税额合计246224.16元,价税合计2140256元。你单位将上述发票金额176997.34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上述发票金额1717034.5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于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提供了证明材料证明2021年420000元支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整计算,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8849.86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29703.45元;(二)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且无法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9276.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处罚结果    处罚款共计74276.66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8-0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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