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3709******UN0B 纳税人名称 泰安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安税稽二 罚 〔2024〕 24 号 案件名称 泰安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规定。”之规定,共计20720.16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应补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518.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02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10.8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8-0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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