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3705******T31J 纳税人名称 广饶县*加油站(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营税稽 罚 〔2023〕 35 号 案件名称 广饶县*加油站(普通合伙)-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检查组通过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在收款台发现“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发现你单位通过现金收取加油款项,未申报收入,未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2022年少计收入(不含增值税)3368883.20元,应补缴增值税437954.77元。具体情况如下表:应补缴增值税明细单位:元月份调整后上期留抵税额少计收入(含税)少计收入(不含税)调增销项数额原销项税额原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留抵税额已纳增值税应补增值税2020.10.00 4328438304.42 4979.57 89034.209785.510.00 79,248.694979.572020.20.00 4144936680.53 4768.47 20338.0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倍的罚款459852.50元,其中增值税罚款437954.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1897.73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23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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