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桂税四稽通〔2024〕1707号
钦州市*矿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C3T):
事由:根据《关于海南*大物资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琼税一稽协〔2024〕36号),我局对你公司与海南*大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相关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调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
一、你公司在2017年11-12月期间取得海南*大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3980384~03980392、03981837~03981842、03981819~03981822,涉案金额2,186,958.54元),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请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024年8月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