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19份专用发票是虚开,不得税前扣除,60日内换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桂税四稽通〔2024〕1707号

钦州市*矿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C3T):

事由:根据《关于海南*大物资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琼税一稽协〔2024〕36号),我局对你公司与海南*大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相关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调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

一、你公司在2017年11-12月期间取得海南*大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3980384~03980392、03981837~03981842、03981819~03981822,涉案金额2,186,958.54元),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请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024年8月7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