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收入为77,638.68元,申报收入7,354,333.41元,真是奇特的事

乌经税稽稽罚(2024)53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物通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970.3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营业收入栏次填列7,354,333.41元、营业成本栏次填列9,341,734.58元、管理费用栏次填列1,543,466.26元、财务费用栏次填列13.46元。经核实,你公司2022年业务量少,你公司实际于当年取得营业收入为77,638.68元,营业成本与管理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你公司多列营业收入7,276,694.73元,虚列主营业务成本9,341,734.58元、管理费用1,543,466.26元,应调增你公司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608,506.11元。你公司2022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40.63元。

违法行为类型    新疆*物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业务量少的情况下,在进行申报时虚列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存在少缴税款的故意,并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符合偷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70.32元(人民币大写玖佰柒拾元叁角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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