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稽罚﹝2024﹞5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市*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83,256.5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13 发布日期 2024-05-13
违法事实 经查,你司成立以后未经营,直至2020年10月开始经营,8个月共申报应税销售额达2419.19万元,2021年6月后进行零申报。注册地址存在一址多照。根据你司上传的财务报表,显示无任何的固定资产,产能与2020、2021年度的销售规模严重不符。你司对公账户、相关个人账户存在大量快进快出的交易。你司股东李**因缺少发票让刘**虚开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回流到李**、谢**、冯**、陈**等个人账户,资金回流金额达3810127.30元。 根据已取得完整资金回流资金情况对你司取得费县*康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天*木业板材厂、费县永*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峰*板材厂、临沂留*松板材有限公司五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资金回流进行比对,认定你司取得上述五户企业开具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司取得上述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司上述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增值税 + 城建税 + 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83,256.5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司取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违法程度一般
小编注:很奇怪,是转虚开发票?如此定偷税,是不是为减少移送的问题?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