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条第二款】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房产税

抚税稽罚〔2024〕2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抚州*公路设计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492.8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2024-08-09

违法事实    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房产税

违法行为类型    不进行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罚款6492.86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21年第3号修改)第三类第(三)项第1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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