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税稽罚﹝2024﹞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科尔沁右翼中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79,648.4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6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邢台*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41份,金额13,410,684.61元,税额1,206,961.39元;取得河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金额9,728,486.29元,税额875,563.71元(以上249份发票已全部入账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但在2023年11月18日已更正申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了相关的附加税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邢台*物流有限公司、河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9份,金额23,139,170.90元,税额2,082,525.10元,价税合计25,221,696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企业所得税未做纳税调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9,648.48元,可抵顶或退税金额60,713.50元。 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兴税稽税通〔2024〕4号)的要求,你公司提供了一部分注明司机姓名的收货企业检斤单及银行支付司机的工资的流水,检查组经过审核,认为能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你公司按照利润率倒挤成本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按照实际账面记载金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检查组按照账面实际成本费用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 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3,493,787.68元,主营业务成本1,570,0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338.34元,管理费用1 ,815,866.21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3,583.13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53,463.32 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3,463.32元;能证明真实性支出的运费619,615.00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19,615.00元;你公司虚开发票补缴的城建税及附加6,228.69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228.69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21,202.76元,201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636.08元,你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900.5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735.57元。 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20,748,995.67元,主营业务成本7,926,0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8,895.84元,营业费用26,548.67元,管理费用14,499,954.2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812,403.06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85,661.56 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185,661.56元;能证明真实性支出的运费5,504,400.00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04,400.00元;你公司虚开发票补缴的城建税及附加44,202.56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4,202.5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24,655.94元,202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739.68元,你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82,352.97元,多缴企业所得税57,613.29元,可留待以后年度抵顶或申请退税。 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14,170,083.52元,主营业务成本7,885,340.17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720.42元,营业费用4,928,913.57元,管理费用107,445.8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192,663.54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920,431.34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920,431.34元;能证明真实性支出的运费9,314,642.00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314,642.00元;你公司虚开发票补缴的城建税及附加59,240.31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9,240.3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39,212.57元,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8,921.26元 ,你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5,008.3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912.91元。 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2,911,459.09元,主营业务成本6,155,24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690.10元,营业费用2,879,614.68元,管理费用12,845.00元,纳税调整增加788.61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139,142.08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79,614.68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79,614.68元;你公司虚开发票补缴的城建税及附加7,774.97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774.9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67,302.37元,已交企业所得税3,100.21元,留待以后年度抵顶或申请退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你公司补缴的城建税及附加117,446.53元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446.53元。 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虚开发票在税前列支23,139,170.9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139,170.90元;能证明真实性支出的运费15,438,657.00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438,657.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按偷税处以1倍的罚款,即179,648.48元。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11月26日公告〔2021〕9号)附件:17条“(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偷税行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的罚款,即179,648.48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11月26日公告〔2021〕9号)附件:43虚开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221,696.00元,处以150,000.00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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