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新税稽罚﹝2024﹞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1,434.9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1.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年期间,收到预售收入合计178,662,896.31元,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合计4,917,327.42元,应补缴滞纳金329,734.80元。(具体明细见汇总表(一))其中:2020年收到预售收入合计37,850,014.7元,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1,041,743.52元,存在延期缴纳的情况,应补缴滞纳金126,262.39元;2021年收到预售收入合计140,812,881.61元,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3,875,583.90元,存在延期缴纳的情况,应补缴滞纳金203,472.41元。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第二章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2.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2021年期间向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偿借款总计10,780,000元,按照相关规定,上述借款应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比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应取得利息收入277,520.46元,涉及增值税15,708.71元,因当期存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涉及缴纳增值税,责令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申报更正。政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年期间,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5,866.37元,应补缴滞纳金16,488.69元。(具体明细见汇总表(二))其中:2020年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2,087.18元,存在延期缴纳的情况,应补缴滞纳金6,315.07元;2021年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3,779.19元,存在延期缴纳的情况,应补缴滞纳金10,173.62元。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三)土地增值税方面1.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年期间,收到预售收入合计178,662,896.31元,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预缴土地增值税合计1,639,109.14元,应补缴滞纳金109,924.60元。(具体明细见汇总表(二))其中:2020年收到预售收入合计37,850,014.7元,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预缴土地增值税347,247.84元,存在延期缴纳的情况,应补缴滞纳金42,100.46元;2021年收到预售收入合计140,812,881.61元,未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预缴土地增值税1,291,861.30元,存在延期缴纳的情况,应补缴滞纳金67,824.14元。2.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年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预收款/(1+9%)计算,未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进行计算,导致少预缴土地增值税98,346.55元,其中:2020年少预缴20,834.87元,2021年少预缴77,511.68元。(具体明细见汇总表(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四)印花税方面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期间少缴纳印花税115,530.7元。(具体明细见汇总表(二))其中:2020年10月9日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期),合同总价为138,835,879.58元,未足额缴纳印花税,应缴纳41,650.7元,已缴纳3622.3元,未缴纳38028.4元;2020年12月15日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期),合同总价为270,511,271.4元,未足额缴纳印花税,应缴纳81,153.4元,已缴纳3651.1元,未缴纳77502.3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五)个人所得税方面1.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夏*、徐*军两位高管提供房屋住宿,承担相应的房屋租赁、物业费等相关支出,其中2020年承担夏*相应支出61,515.4元,2021年承担夏*相应支出60,000元,徐*军相应支出55,000元。根据相关规定,该笔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上述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该企业少代扣代缴夏斌个人所得税9,503.47元,徐海军个人所得税5,133.35元。(具体明细见汇总表(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外销人员李*伟2021年销售佣金累计157,500元,其中2021年9月支付佣金22,500元,10月支付佣金64,500元,11月支付佣金31,500元,12月支付佣金39,000元。根据相关规定,以上销售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相应个人所得税未缴纳,故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233.06元。(具体明细见汇总表(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六)企业所得税方面1.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入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因未达到确认收入及成本的条件,故无需填写,责令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更正申报。2.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一栏所填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不符;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一栏所填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不符,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一栏所填金额与主表减:税金及附加一栏所填金额有重复填列部分,责令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更正申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及税收完税证明,用于证明企业延迟预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事实;2,企业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完税证明,用于证明企业延迟预缴及少缴土地增值税的事实;3,企业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合同,用于证明企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事实;4,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会计凭证、转账流水,用于证明企业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5,企业往来科目明细表,用于证明企业未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的事实;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未按规定填报申报表数据的事实。证据来源: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书证,由被查对象提供。
违法行为类型 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2,869.88元,处以0.5倍的罚款21,434.94元。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甘肃舟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15,530.7元,处以0.5倍的罚款57,765.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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