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税稽罚﹝2024﹞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榆林市*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22,522.1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27 发布日期 2024-06-27
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之规定,你单位2021至2022年向西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未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2,882,985.72元,其中2021年少缴增值税1,020,125.81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1,862,859.91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其它应收款明细账,用于统计借款的金额。 证据2:记账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用于证明借款已实际支付。 证据3:贷款利率证明,用于说明你单位向银行贷款的同期利率。 证据4:借款利息统计表、补税统计表,用于证明应计提利息金额及应补缴增值税额。 2.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之规定,在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4,149.29元,其中2021年少缴51,006.29元,2022年少缴93,143元。 3.少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减免,缴纳环节和缴纳地点,应按照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一、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在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缴教育费附加86,489.58元,其中2021年少缴30,603.76元,2022年少缴55,885.82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你单位知道车辆应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未申报,属偷税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的车辆购置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322,522.1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补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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