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调查:从你单位财务人员办公电脑里调取了2020-2022年财务核算平台数据、订单系统数据

*税稽罚﹝2024﹞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304.9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2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主要人员开展营销推广工作,根据招聘网站显示,你单位推广人员薪酬与业务量挂钩,是否依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4年1月3日检查组前往你单位实地突击调查并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从你单位财务人员办公电脑里调取了2020-2022年财务核算平台数据、订单系统数据,询问法人、财务人员、订单审核人员并制作了笔录,同时调取你单位及分支机构的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取得了记账凭证中福利费和促销费及附件的复印件(证据一),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证据二)。通过比对个税代扣代缴凭证和福利费、促销费支出,经检查组核算,你公司向内部员工发放福利、向学员客户赠送礼品、现金等,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据三)。此外,你单位向内部员工发放福利、向学员客户赠送礼品时,以含税价计入营业成本,但未确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证据四、证据五)。(一)证据列举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证据一:该单位2020-2022年度记账凭证中福利费和促销费及附件的复印件,用以证明福利费促销费支出。证据二:2020-2022年度个税未代扣代缴情况表,用以证明未对福利费、促销费进行代扣代缴。证据三:2020-2022年度个税未代扣代缴核算详细清单。证据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0月,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6月)。证据五:2020-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违法行为类型    *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鉴于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我检查组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无拒绝、阻扰检查的情形,检查组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建议如下: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7279.62元,处以50%的罚款,计3639.82元。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其所偷增值税1254.04元按月处以50%的罚款,计627.04元。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其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76.16元按月处以50%的罚款,计38.10元。以上罚款合计4304.96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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