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镇雄县**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36,891.7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73,783.57元的行为,处50%的罚款,共计1,136,891.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因你公司已于2024年7月31日改正,不再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规定,你公司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73,783.57元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应予处罚;考虑到你公司已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补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508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标准: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适用条件: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具体标准: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