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税稽罚﹝2024﹞1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云南*台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58,907.8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处予50%的处罚,计258907.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应扣未扣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之《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第45项第一档“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该公司主动预缴了全部税款,符合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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