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税稽罚202417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西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33,501.5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13 发布日期 2024-08-14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由于缺少进项发票,通过采购员王某于2022年1月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其中4份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你公司做了进项抵扣(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和列支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1份,涉及金额5,034,690.04元、税额654,509.96元、价税合计5,689,200.00元。实际你公司与上述开具异常凭证的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也未支付货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费计划在2月底支付,由于在2022年2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通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其中4份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后,没有支付手续费。(二)你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通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为异常凭证后,将上述抵扣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和2022年3月10日对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增值税申报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654,509.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815.7元、教育费附加:19.506.22元、地方教育附加:13,219.27元,滞纳金827.03元。(三)你公司将上述取得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34,690.04)在你公司202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检查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下发了在时限内补开符合规定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无法补开符合规定发票的情况说明。你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适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故你公司需要对上述成本5,034,690.04元做调增处理,应补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688,843.58元。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处你公司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即对你公司增值税处以392,705.98元罚款、城建税处以27,489.42元、企业所得税处以413,306.15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项税额转出是在管局通知之后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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