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费收入未入收入,违反了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通税稽罚﹝2024﹞2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内蒙古*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985,280.2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1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增值税 刘*祥2020年3月11日与你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20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承包费合计金额为12,000,000.00元,2020年至2022年,每年6月1日缴纳税后承包费650,000.00元;7月1日缴纳税后承包费650,000.00元;8月1日缴纳税后承包费650,000.00元;9月1日缴纳税后承包费650,000.00元;10月1日缴纳税后承包费650,000.00元;11月1日缴纳税后承包费750,000.00元,三年合计支付金额12,000,000.00元。你公司未将承包费计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679,245.2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将经营权出包给刘*祥,为销售无形资产,应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少缴增值税合计金额为679,245.2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未将销售无形资产12,000,000.00元计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679,245.2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你企业应按7%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547.16元。 3.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未将销售无形资产12,000,000.00元计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679,245.24元。违反了《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你企业应按3%的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缴纳教育费附加,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377.37元。 4.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未将销售无形资产12,000,000.00元计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679,245.24元。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55号)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你企业应按2%的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缴纳教育费附加,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3,584.91元。 5.水利建设基金 你公司未将销售无形资产12,000,000.00元计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679,245.24元。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的规定,你公司应2020年补缴水利建设基金3,773.60元,2021年补缴水利建设基金3,773.60元,2022年补缴水利建设基金2,264.13元,三年合计少缴水利建设基金9,811.37元。 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内蒙古*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承包经营合同。 上述证据印证了2020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你企业与刘*祥签订1200.00万元的承包合同 证据二:内蒙古*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应交税费明细账 上述证据印证了内蒙古*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承包费未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证据三:内蒙古*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申报表 上述证据印证了内蒙古*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承包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6.房产税 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账载金额13,430,614.70元,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账载金额为14,480,654.7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申报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13,430,614.7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账载金额为14,480,654.70元,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账载金额为20,878,467.05元,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申报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13,430,614.70元;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房屋建筑明细账载金额为20,878,467.05元,申报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13,430,614.70元;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账载金额为20,878,467.05元,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账载金额57,426,938.08元,2020年申报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13,430,614.70元;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账载金额为57,426,938.08元,申报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13,430,614.7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公司2016年应补缴房产税6,615.26元,2017年应补缴房产税22,856.50元,2018年应补缴房产税80,436.8元,2019年应补缴房产税62,561.96元,2020年应补缴房产税139,313.75元,2021年应补缴房产税369,569.12元,2022年应补缴房产税374,942.9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应补缴187,471.45元,你公司应补缴房产税合计金额为1,243,767.74元。 上述房产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四:内蒙古*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房产税申报表、房屋建筑物明细 上述证据印证了内蒙古*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7.企业所得税 刘*祥2020年3月11日与你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20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承包费金额为每年4,000,000.00元,承包费按今年支付,即刘*祥于每年03月15日开工前(以具体开工时间为准)一个月内向你公司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物,数额为人民币4,000,000.00元,三年合计金额12,000,000.00元。你公司未将承包费计入营业收入,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你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折旧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0年你企业税前扣除折旧金额7,893,369.79元,2021年企业税前扣除折旧金额7,902,525.11元,2022年你企业税前扣除折旧金额2,818,848.16元,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结果    定性为偷税,对2016-2023年少缴税款合计1,970,560.14元处0.5倍罚款,即985,280.2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销售无形资产未入账属于“不列、少列收入”情形,造成少缴增值税679,24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547.16元、房产税1,243,767.74元,合计1,970,56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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