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余税稽检通〔2024〕96号
新余深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付8军、刘*辉等人,自2024年7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偷税企业并无追征期限限制,该帖标题会引发公众误导,请予以删除,以免引发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