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干县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新干税通〔2024〕072901号
罗*婉:(3326221954******46)
事由:我局在前期的检查时发现,你持有的江西*农庄有限公司40.8%的股权在2021年12月5日转让后,至今为止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
8976000*0.05%/2=2244元
2、个人所得税:
(8976000-408000-2244)*20%=978751.20元
综上,你2021年12月—2021年12月共计应补缴各税980995.20元,其中个人所得税978751.20元,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244元。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 10 日内,即在 2024 年 8月 9 日前将上述应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干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申报缴纳。逾期仍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新干县税务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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