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3708******86X1    纳税人名称  济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宁税稽一 罚 〔2024〕 25 号    案件名称    济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811民初680号、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民一终字第171号、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济商初字第108号、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调解书(2014)任商初字第1235号、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任商初字第334号、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任商初字第487号等文书,确认你单位2011年-2018年取得营业收入合计5178699.5元,其中2011年615000元、2012年1655000元、2013年400000元、2014年1200000元、2015年305110元、2016年1-2月295638.25元,2016年6-11月合计628700元(含税),2018年79251.25元(含税)。结合你单位各年度申报情况,你单位少申报营业收入合计3624993.34元,其中2011年345900元、2012年988150元、2013年368500元、2014年1200000元、2015年50300元、2016年1-2月201438.25元,2016年6-12月443762.13元(不含税),2018年26942.96元(不含税)。你单位2019年取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合计1112619.81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营业外收入0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1112619.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金融保险业,税率5%)。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第三条“凡在我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我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本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序号16,违法行为: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违法情节: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标准: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2019年度以前的少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及2018年度以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因超过五年不予处罚,对你单位2019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6129.27元

处罚结果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3064.64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7-3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